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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港平南港区河山作业区华伟码头提档升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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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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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贵港港平南港区河山作业区华伟码头提档升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302-******有限公司3号码头(贵港市平南县地高塘屯的浔江左岸)。原有码头建设有1个1000吨级泊位,吞吐量约20万吨,装卸的货种主要为砂石。本改扩建项目建设规模:将原有码头进行提档升级,改造成1个2000吨级(结构按靠泊3000吨级船舶设计)散货泊位,使用码头岸线128m,不新增岸线,货物吞吐量80万吨/年,设计年通过能力90万吨,运输货物类型不变。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有码头泊位、货物装卸(采用带式输送机,皮带机为固定式散货装船机送料)、******有限公司办公楼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喷淋装置、皮带封闭运输、隔油池、污水池、初期雨水池等。
项目投资1239.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3.94万元,占项目投资8.39%。
************有限公司码头符合老码头提档升级条件,同意进行提档升级建设。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主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过程应避开鱼类繁殖期;涉水施工前,对施工作业区和邻近水域采取驱鱼措施,将作业区鱼类驱赶到安全水域;工程涉水桩柱钻孔形成的钻渣应及时清理上岸;做好临时拦挡、临时覆盖及临时截排等措施,减缓水土流失,及地表径流面源的影响。营运期,妥善处理陆域生活污水和散货污水,禁止向江中直接排放;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溢油风险事故,及时实施油膜的拦截收集工作。
(二)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码头结构及建筑物施工应采用外购商品混凝土的方式;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生产区等应做硬化处理;施工工地做到周边围挡;裸露地、易扬尘物料应做好覆盖措施;施工场地做好洒水抑尘;做好地面清洁,运输车辆及时清洗,运输时采用篷布遮盖等措施。营运期,装船、装卸作业采用洒水喷淋+围挡等措施;运输皮带全封闭,设置密闭罩,输送带落料采取洒水抑尘排放;堆场设置三面围挡作业(加盖顶棚),设置喷淋设施;道路及时清扫,对运输道路洒水;设置汽车冲洗装置,每辆运输车辆出场时进行冲洗。通过综合措施使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等场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涉及水下港池疏浚和岸坡开挖等水下开挖施工应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施工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有限公司办公楼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近期用于周边农作物农肥,远期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码头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及车辆、机械冲洗废水(先经隔油池处理)排入污水池沉淀处理,循环回用;到港船舶含油污水经港区污水收集装置统一收集后,由当地海事部门认可的船舶污水回收单位接收处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对护岸开挖及港池疏浚产生的土石方、淤泥采取回填及外运接收单位妥善处置;施工废料可回收部分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回用的及时运至市政指定的消纳场。营运期,污水池沉渣定期清掏,沥干外售砖厂;项目设置接收到港船舶的固体废物装置,船舶产生的机修废油及含油抹布暂存于码头区危废暂存间(需落实相关危废管理要求),检修废零件暂存于码头区固废接收装置,定期委托由海事部门认可的污染物接收船进行处置。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对高噪声设备,应在其附近加设可移动的简单围障;合理安排施工作业的时间;加强对机械、车辆维护以保持较低噪声。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六)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并依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增加岸电设施。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一旦发生溢油风险事故,及时实施油膜的拦截收集工作。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依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监测规范,落实监测要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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