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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5万吨石英砂和5万吨石英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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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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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年产15万吨石英砂和5万吨石英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404-450802-04-05-809050)。项目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人民西路(独山水泥厂北侧)洁宝物流园二区内,其中心地理坐标******有限公司闲置的6#仓库进行建设,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性质,总占地面积约9530m2,总建筑面积9530m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购置相关的生产设备、环保设备等建设年产15万吨石英砂和5万吨石英粉的生产线,设置原料区、破碎区、洗矿区、酸洗区、烘干区、色选区、制粉区、制砂区、废水处理池、成品仓库、办公区等。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占总投资的8%。
******改革局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要定期洒水抑尘、易产尘的物料堆放要覆盖、减少扬尘的产生;选用经过质量检查部门认证的无毒或低毒装饰材料,减少装修废气中甲苯和甲醛等有害物质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二)落实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或采取其他减震降噪等有效措施降低建筑噪声污染,确保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时段,避免噪声扰民。
(三)落实施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临时的隔油池、沉沙池处理后用作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相关标准后用于周边农灌。
(四)落实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筑垃圾应合理处置,无法回收利用的运至政府部门指定地方堆放,严禁随意倾倒、堆放弃渣等固体废弃物;包装材料、金属零件等一般固体废物外售给废旧回收站处置,油漆桶、稀释剂桶、墙体涂料桶、沾有油漆涂料的毛刷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五)要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项目厂区排水管网。
(六)落实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项目生产各工序均在封闭式的厂房内进行。2.生物质锅炉产生的燃料燃烧废气,经“水浴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确保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要求,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3.烘干工序生物质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烟气黑度(林格曼级)确保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的干燥炉、窑相关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通过15m高的2#排气筒排放。4.酸洗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碱液喷淋处理后,无组织排放。5.原料装卸、原料堆放、投料工序及输送工序产生的粉尘均经喷淋设施抑尘无组织排放;厂区地面采取硬化并定时清扫、洒水等抑尘措施。6.破碎、制砂、制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7.厂界颗粒物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
(七)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1.湿法破碎、洗矿工序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2.酸洗废酸液、碱液喷淋塔废水、水洗脱酸废水经中和池、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3.蒸汽锅炉废水回用于洗矿工序用水,不外排。4.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相关标准后用于周边旱地灌溉。5.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做好防渗、防腐、防漏措施,废水处理设施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生产废水泄漏、渗漏污染郁江及地下水。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八)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机械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九)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每日定时清运处理;废石料外售用作铺路材料;废布袋交由废旧回收单位回收处置;锅炉及烘干炉灰渣、除尘灰由农户运走用作农肥;沉淀池压滤后的泥渣外运用作制砖材料;废机油、含机油手套、含机油抹布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十)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及生产。
(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区域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环保设施安装专用电表电线,单独记录环保设施用电情况,并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二)依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监测规范,落实监测要求。
(十三)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十四)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营运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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