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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市微芯科技有限公司 高端肉桂酸系列产品扩建及高纯溶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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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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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高端肉桂酸系列产品扩建及高纯溶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401-450804-04-01-332570)。项目建设地点:贵港市覃塘区产业园新材料科技园内。现有工程包括已投入生产的一期工程(建设年生产对羟基肉桂酸(99.5%)1210t,对乙酰氧基苯乙799.95t,副产品碳酸钠2146.29t,甲醇908.04t)及正在建设的二期工程(利用一期对乙酰氧基苯乙烯产品作为主要原料,加工合成含量为99.5%以上高端肉桂酸系列产品-光刻胶树脂800吨/年),本扩建项目拟依托原生产二车间、生产四车间进行扩建。建设规模:年产2250吨肉桂酸系列产品,年产2220吨高纯溶剂系列产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为在现有二车间西北侧空地扩建厂房(设置肉桂酸系列产品生产线)、在四车间东北侧空地扩建厂房(设置高纯溶剂系列产品生产线),储运工程主要为在现有的2#仓库北面新增4#产品仓库,辅助工程主要依托现有空压机房、冷冻站、蒸汽机房、研发楼、机修车间等,公用工程主要依托现有供热系统、供(排)水系统、循环水系统等,环保工程主要依托现有的废气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等。
项目投资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万元,占项目投资的1.8%。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贵港市覃塘产业园总体规划。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肉桂酸、高纯溶剂系列产品生产线废气分别依托现有的二、四车间废气处理设施(“碱吸收+除湿器+活性炭三级吸附”)处理后,分别通过现有工程的g2、g4排气筒(高16m)排放,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甲醇等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采用先进的控制系统、物料密闭输送、储罐高效密封、先进的检测和维修技术、气相平衡系统等措施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甲醇、颗粒物等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生产废水依托厂区现有的污水处理站(采用“一级物化处理→一级调节池(调节ph至6-7)→mvr蒸发析盐系统→二级调节池→电解(高活性流化床)→一级生化”工艺)处理,外排废水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间接排放标准值,并符合贵港市覃塘区产业园新材料科技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鲤鱼江。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对危险废物废滤渣、废滤芯、蒸馏残渣、废树脂、废矿物油、废弃包装袋、废活性炭、解析盐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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