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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平南县汽车、摩托车、 电动车开关及零部件系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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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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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平南县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开关及零部件系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106-450821-04-01-841767)属于新建项目,位于平南县临江工业园,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0度21分48.450秒,北纬23度28分52.741秒。原有项目主要设置铝铸件、塑料件、电线生产线和组装流水线等及相关配套设施,年产600万套刹把、开关。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已以平环审〔2021〕27号对其环评文件作出批复。变更后,建设单位拟将原有项目铝铸件烘干工序供热用电加热改成用生物质燃烧机加热,铝铸件熔化炉加热由天然气加热改为用电加热,新增一栋5层生产大楼。变更后生产布局重新调整,但用地范围、生产规模等均不变。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245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4.08%。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产生的喷塑粉尘采用“滤芯+布袋”二级回收系统处理后通过15m高的1#排气筒排放;烘干废气采用“布袋除尘+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后通过15m高的1#排气筒排放;抛光、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吸尘管+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熔化炉熔化烟尘和压铸机脱模剂有机废气、移印废气、锡焊烟尘、锉修粉尘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粉尘需采取有效除尘和抑尘措施后排放,以上废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标准限值要求。注塑、制线工序塑料热熔有机废气采用半封闭集气罩通过风机进行负压式收集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2#排气筒排放,排放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机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振光清洗废水经厂区自建的处理工艺为“气浮+沉淀+过滤”废水处理池处理达到平南县江南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平南县江南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6-1996)中的三级标准,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平南县江南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生物质燃烧机炉渣、布袋收集粉尘、金属边角料、塑料边角料及电线边角料等一般固废的暂存、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进行储存和处置;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水处理池污泥、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不得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合,其贮存、处置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令)、《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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