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洛环涧表〔2024〕16号
关于******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硅碳负极碳基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年产3000吨硅碳负极碳基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我分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位于河南省(自治区)洛阳市涧西区******街道)科技一路, 利用现有车间进行改建,项目不新增占地。主要生产工艺为:外购原料→粗粉碎→造孔→细粉碎→筛分除磁一成品。主要设备:对机、鄂破机、活化炉、气流磨机组、筛分除磁设备、制氮机等。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 3000吨硅碳负极碳基材产能。
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5万元。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2、施工期,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不新增建(构)筑物。
3、营运期,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设施+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气流磨破碎过程中密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后,经自带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02)排放;筛分除磁包装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后,经自带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02)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洛阳市2019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洛阳市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涉颗粒物排放工序”排放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装置降低氮氧化合物产生量,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8);活化炉废气经收集管道进焚烧炉处理,焚烧炉采用低氮燃烧装置降低氮氧化物产生量,产生的焚烧废气经换热器降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9);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其他炉窑标准、《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涉锅炉/炉窑排放差异化管控A级企业要求”排放限值的要求。本项目生产废水为软水制备浓水,通过管网排入涧西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昼间、夜间噪声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废分子筛、废渗透膜集中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废包装材料在厂区内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外售;除尘器集尘灰、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润滑油收集在厂区内危废暂存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分局审批。
2024年8月16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安徽路53号涧西区政府综合办公楼3楼,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0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