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6日-8月2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序号 | 审批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1 | 株环评[2024]15号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聚羧酸减水剂母液建设项目 |
2 | 株环评[2024]16号 | ******有限公司 | 高端纳米硬质合金数控刀具材料研发和生产基地项目 |
3 | 株环评[2024]17号 | ******有限公司 | 聚酰亚胺薄膜产业化项目提质扩能改造项目 |
4 | 株环评辐表[2024]9号 | ******有限公司 | 株洲渌口区太湖风电110kV送出工程 |
本公示自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国行政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