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只换气扇电机项目(二期)竣工环境保护先行验收内容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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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嵊州市长乐镇人民东路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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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厂址位于嵊州市长乐镇人民东路85号,配置注塑机、粉碎机、塑封机、空压机等设************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只换气扇电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同年6月5日通过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嵊环建〔2023〕34号)。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固定污******有限公司一期建成部分(7台塑封机、1条组装流水线和1台空压机)于2023年11月进行并通过了项目(一期)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于资金不到位等原因,我司剩余已审批的生产设备暂时无法全部于二期投产(现阶段投产设备详见表2-2),剩余设备待我司后期资金到位后再逐步落实。基于本项目生产设备暂未达到环评审批规模,故决定实施二期验收。目前,已投产部分的生产设施和配套的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工况稳定。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为530万元,实际环保投资为35万元,实际投产规模为年产210万只换气扇电机。
公示时间: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30日
联系人:竹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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